《中国摄影报》讯 今年1月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从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什么是集体管理?为什么需要集体管理?著作权人如何才能有效保护自己作品的权益不受侵害?摄影方面的著作权保护和集体管理如何组织实施?借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召开之机,本报记者专访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第一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主席,著名作曲家、摄影家王立平和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版权局顾问、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希望他们的箴言能对摄影界有所启发和借鉴,促进摄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集体管理方式的推广。 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但在很多情形下,由于权利人和使用者都非常广泛,覆盖了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利用方式又非常分散,权利人自己往往难以有效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作品的使用人也因为权利人的分散而无法为海量使用的作品去一一取得授权,为此,国际上形成了一种通行做法,即由权利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自己集中行使有关权利,向使用者发放许可、为权利人收取报酬,将收取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并对侵权者提出法律诉讼,这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 王立平解释道,通俗点儿的理解就是,社会进入发达的视听和读图时代后,精神产品的创造者不可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合法权益,需要一种社会化的保护机制。集体管理就是把所有作者组织起来的目前世界上通行的一种最科学的、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形式。他说,虽然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刚刚起步,但对于推动整个民族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重大。 据沈仁干透露,自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制定就被提上议事日程,有关部门经过10余年的动议、准备,才最终形成了这部国务院正式颁布并实施的条例。 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由供求关系决定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世界各国著作权管理的现状看,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欧美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历史。目前,欧洲各国及美国、日本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当完善,管理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 王立平说,在商业社会里,印刷品对摄影图片的使用达到了空前广泛的程度,产生出巨大的市场和商机。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家、美术家,如何使自己的权益在被外界使用作品时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任何一个作者都没有可能凭个人能力去完成它,必须要通过集体管理组织,才能方便使用,方便著作权者收回应得的那份利益。摄影著作权官司这两年层出不穷,愈演愈烈,恰恰说明我们目前缺少这样一个现代管理机构。因此,尽快成立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势在必行,这是由市场经济中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摄影界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去建立这样一种组织。 据沈仁干委员了解,德国、英国和北欧一些国家均成立有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摄影人应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 “对摄影人来说,首先要懂得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王立平强调,“摄影人首先要懂法,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更要懂得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这项事业,是大家共同的利益所在。”他说,集体管理机构应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主要行使管理权,而不仅仅是许多人误以为打的官司;它也不是万金油,不是行业公会,只能保障作者的一部分权益。他指出,这项工作在中国起步阶段并不容易,需要有能力、有奉献精神和被大家信任的人去干,这个“人”不是单指某个人,而是指一个团队,一个班子。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下,在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集体管理越来越了解和信赖的基础上,且不断宣传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和作用,才能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取得越来越广泛的摄影人支持,集体管理机构也才能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上大步向前,从而最终使权利人获得的自身利益最大化。 王立平建议,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起源于18世纪70年代的法国,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许多成功经验。我们要做的就是走出去,考察国外有关图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运作情况,借鉴成型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管理方法和规则,既要符合中国国情,也要符合国际规则,少走弯路,直接与国际接轨。他还表示,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摄影界应抓紧时间和机遇,使摄影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著作权集体管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有人以为,设立著作权管理组织、实施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用来制约使用者的。对此,沈仁干委员形象地举例说明了实施集体管理对用户的方便之处:如果有人要编著一部摄影术发明以来的经典作品集,要一一去寻找作者取得授权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对于国外摄影家和国内已离世、但其作品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的摄影家的作品使用授权更是难上加难。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用户可以直接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授权,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与用户签订授权使用合同,既保护了作品的合法权益,又能方便用户。他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的是“一站式服务”。 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有广泛代表性 沈仁干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例,50名以上的发起人必须涵盖摄影的各个门类,而且还要有广泛的地域代表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著作权管理机构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据此,沈仁干委员希望中国摄影家协会著作权工作委员会加快著作权管理机构的筹备和发起工作,尽快发挥作用。 据记者了解,除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外,目前国内还有两家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著作权协会:一个是2000年5月批准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另一个是2001年11月批准的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但这两家协会的各项筹备工作进展缓慢。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摄影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势必应运而生,做摄影师自身著作权益不受侵犯的“保护神”。(李晶晶 大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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