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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寻找老丽水 发现新莲都”征集老照片活动的启事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1-10 10:58:26

 

丽水老城历史悠久、文化灿烂、风光旖旎、人杰辈出;莲都新区经济腾飞,社会稳定,政治开明,事业发达。为了更好地保存丽水历史,展示莲都新貌,充分发挥照片作为历史的缩影和见证这一珍贵的文化资源作用,庆贺抗战胜利60周年、红军长征胜利70周年、撤市设区5周年纪念活动,推动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区摄影事业的不断发展,并建设好莲都区爱国主义综合教育基地,中共莲都区委宣传部、莲都区档案局(馆)和共青团莲都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丽水市莲都区重点档案管理办法》决定联合开展“寻找老丽水发现新莲都”征集老照片活动。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内容:知名人物、名胜古迹、城乡历史、重大事件(事故、灾害、战争、异常现象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工程、风俗风情、百姓生活和其他有价值照片资料。

二、征集时间和地域:20世纪期间(包括2000年至今),在现今丽水市区、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或者莲都籍人士在外地活动中所形成的照片资料。

三、征集照片的要求:色彩尺寸不限,传统与数码不限,但照片要清晰,内容要真实可靠,并适当附之简要文字说明。

四、征集的时间与地点:征集时间自2005年3月2日起至10月1日结束,征集地点在莲都区档案局(馆)。

联系电话:0578—2133270、0578—2133232,

联系人:毛清英、蓝彬、林华杰

五、照片的鉴定、评选与录用:对征集到的老照片,由主办单位邀请文史专家和摄影专家进行鉴定、评选与录用。被录用的照片由主办单位复制后返还,主办单位对录用的照片拥有使用权,可在今后的有关展览、出版物、媒体报道等(不含商业用途)事项中使用,不另付酬。对于征集的照片不论录用与否均返原件,并在征集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告知。愿意捐献者和被录用者均颁发荣誉证书。

对征集的珍贵照片,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保护捐送者的权益。照片一经录用即支付适当稿酬(公务所形成的照片另行处理),原则上1949年10月1日以前形成的照片为200-400元/张;解放后至十一届三中全会(1978年12月)前形成的照片为100-200元/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2004年12月期间形成的照片50-100元/张。

六、活动详细情况见“莲都档案信息网”,网站地址如下:http://lsldqda.zj001.net。本次活动解释权在中共莲都区委宣传部、莲都区档案局(馆)和共青团莲都区委。

 

00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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