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某政府机关向市民刘先生支付摄影作品著作权赔偿金1300元。
2005年6月,刘先生的作品出现在某大型展览会招商广告灯箱和合作项目简介封面上,且照片使用者均未为其署名,遂设法维权。活动主办单位之一的某机关工作人员告诉他,这项工作是政府指定的,而且是公益性的,谈不上著作权问题。
法院认为,该机关以《著作权法》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稿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由,不向作者支付报酬是不成立的。(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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